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
招標代理機構信用評價辦法
第一條 為推進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招標代理機構信用體系建設,加快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建立完善招標代理機構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促進招投標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甘肅省招標投標條例》、《國務院關于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4〕21號)、《建設部關于加快推進建筑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的意見》、《甘肅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甘肅省建筑市場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甘建服〔2020〕180號)及《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蘭州市2020年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要點>的通知》(蘭政辦發〔2020〕71號)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蘭州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以及與其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招標代理活動的招標代理機構的信用評價。
第三條 蘭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招標代理機構的信用評價,具體工作由蘭州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中心負責。
市高新技術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各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相應監管權限范圍內建設工程項目招標代理機構的信用評價。
第四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托蘭州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行政監督平臺(以下簡稱行政監督平臺)實施信用評價。
因特殊原因不能通過行政監督平臺實施信用評價的,應當至少每6個月向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中心報送監管項目信息。
第五條 信用評價內容主要包括招標代理機構基礎信用信息、招標代理機構市場行為、招標代理服務質量等體現招標代理機構基本能力水平、守法誠信經營情況和專業咨詢質量的因素。
第六條 信用評價結果分為信用得分和信用等級兩種。
信用得分由招標人、行政監督部門在招標代理日??己诉^程中累計記分生成,信用得分不設上限。
信用得分低于0分(含0分)時,招標代理機構應對導致其信用失分的市場不良行為逐一整改、完善有關管理措施、按行政監督部門要求進行信用修復后重新參與信用評價。信用得分低于0分(含0分)的招標代理機構在信用修復前代理招標的,行政監督部門應向招標人通報該招標代理機構的全部失信記錄,告知繼續代理可能發生的風險,由招標人作出相關風險承諾后對其代理項目實施監督登記。
信用等級根據信用得分由高到低分為AAA(100分以上)、AA(90-100分)、A(70-90分)、B(60-70分)、C(60分以下)五個等級。信用得分向上包含本數,向下不包含本數。
信用評價黑名單實行周期管理,記入黑名單的招標代理機構,在限制期滿、按要求進行信用修復后以60分為基礎重新參與信用評價。
第七條 信用評價結果通過行政監督平臺向社會公開發布,為招標人選擇招標代理機構提供參考。
以招標方式選擇代理機構的,招標人應當在評標辦法中設定信用評價結果(信用得分或信用等級)量化分值(建議參考范圍為評標總計分標準的5%-10%)作為評標指標,參與指標計算的信用評價結果以開標當日投標截止時間前的查詢結果為準。
依法必須招標的國家、省、市重大項目,招標人選擇信用評價C級招標代理機構時,應按行政監督部門要求作出有關風險承諾。
依法必須招標項目,招標人不得選擇被列入信用評價黑名單的招標代理機構。
第八條 行政監督部門應強化信用分級分類監管,根據信用等級高低采取差異化監管措施,對AAA級招標代理機構可予適度簡化程序、推進承諾制監督登記,對AA級以上招標代理機構可以適度降低抽查檢查頻次,對A級和B級招標代理機構實行常態化監管,對C級招標代理機構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加大抽查檢查頻次。
第九條 招標代理機構首次在蘭開展招標代理業務時,應在行政監督平臺進行基礎信用信息登記,本辦法實施前已在蘭開展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應及時補充登記?;A信用信息登記完成后,獲得初始信用得分70分。
已登記的基礎信用信息發生變化的,招標代理機構應及時在行政監督平臺更新。
第十條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對提交的基礎信用信息負責,按信用評價有關要求作出信用承諾,信用承諾信息經行政監督平臺及各級信用網站向社會公開。
第十一條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為所代理項目委派項目負責人,負責代理業務、組織實施開標工作。
第十二條 招標人應當依據《蘭州市建設工程項目招標代理服務質量評價標準》,在每個項目標段招標結束(中標通知書發出)后2個月內通過行政監督平臺及時對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服務質量實行正向加分評價,逾期未進行評價的,按“合格”計分。
標段中標價1億元以上項目,信用得分按照招標人評價結果,優秀計3分,良好計2分,合格計1分,不合格計0分。
標段中標價3000萬至1億元的項目,信用得分按照招標人評價結果,優秀計2分,良好計1分,合格計0.5分,不合格計0分。
標段中標價3000萬以下或者無明確中標價格的項目,優秀計1分,良好計0.5分,合格計0.2分,不合格計0分。
第十三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蘭州市建設工程項目招標代理機構市場行為評價記分標準》,對招標代理機構違法違規和不規范代理等行為實行反向扣分評價,依據《蘭州市建設工程項目招標代理機構黑名單認定標準》對嚴重違法失信的招標代理機構實行黑名單管理。
第十四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完善信用評價反向扣分決策機制,嚴格評價程序,保存證據材料,建立信用評價檔案備查。對于開標、評標現場發生的違法失信或者不規范代理行為,執法監督人員應當及時記錄,交招標代理機構現場負責人員簽字確認后作為證據材料。
第十五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將擬扣分信息通過行政監督平臺推送招標代理機構,招標代理機構自收到扣分信息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未經監督平臺提出異議的,扣分生效。
第十六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招標代理機構記入黑名單前,應書面通知招標代理機構。招標代理機構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10日內無異議或者雖提出異議但經核實仍然符合黑名單認定標準的,記入黑名單并將認定結果、認定證據材料提交監督平臺。
第十七條 信用評價參評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客觀公正實施評價,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違者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蘭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附件:1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招標代理服務質量評價標準
2.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招標代理機構市場行為評價標準
3.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招標代理機構黑名單認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