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市房產面積測繪工作指導意見
為加強蘭州市房產面積測繪管理工作,進一步規范房產面積測繪行為,保護房屋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產管理法》、《房產測繪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國家測繪局令第83號)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指導意見。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產面積測繪工作的測繪機構,應遵循此指導意見。
蘭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蘭州市房產面積測繪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蘭州市房產面積測繪工作的業務指導;蘭州房地產交易中心是蘭州市主城區(含高新開發區、經濟開發區、九州開發區)房產面積測繪工作的業務主管部門,負責實施具體工作。
從事房產面積測繪工作的測繪機構應當依法取得不動產測繪專業等相關資質,所使用的儀器設備(計量器具)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檢定并合格,嚴格執行國家與地方現行有效的測繪法規、技術標準等,接受房產面積測繪工作業務主管部門的技術指導和業務監督。
房產面積測繪業務實行有償服務,所需費用由委托人支付,收費標準參考國家或地方的測繪產品收費標準,沒有國家或地方標準的實行市場價格。房產面積測繪項目可以由一家房產面積測繪機構來完成預測繪和實測繪業務,也可由兩家及兩家以上房產面積測繪機構分別完成預測繪和實測繪業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權利申請人、房屋權利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應當委托房產面積測繪機構進行房產面積測繪:
(一)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的房屋;
(二)申請不動產首次登記的房屋;
(三)自然狀況發生變化的房屋;
(四)房屋權利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要求測繪的房屋;
(五)其他按法律法規或相關文件規定需要測繪的房屋。
委托房產面積測繪業務時,委托人應與房產面積測繪機構簽訂書面房產面積測繪合同。在測繪合同中應當明確約定委托測繪事項、工期、技術標準、收費標準及結算等主要內容。
房產面積測繪成果包括預測繪成果和實測繪成果,用于房屋預售許可、保障房管理、不動產登記等房產管理。房產面積測繪成果經測繪委托人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由房產測繪機構向房產面積測繪業務主管部門申請審核備案;房產面積測繪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對測繪機構的資格、測繪成果的適用性、界址點準確性、面積測算依據與方法等內容進行審核備案,審核備案后的房產面積測繪成果納入房產檔案統一管理。
房產面積測繪成果資料應當與房產自然狀況保持一致,房產面積測繪成果包括房產簿冊、房產數據和房產圖集等。
具備下列條件的房產面積測繪成果應提交房產面積測繪業務主管部門進行審核和備案:
(一)房產面積測繪成果用于本市城鎮房屋預售許可,保障房管理,不動產登記等;
(二)房產面積測繪機構的資質符合要求;
(三)房產面積測算報告書格式符合標準;
(四)測繪成果資料完整;
(五)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條件。
房產面積測繪機構在實施房產面積測繪工作時應遵循“等價有償、平等互利、誠實信用”的原則,獨立開展房產面積測繪工作,與委托人不得有利害關系,禁止惡意競爭和壟斷行為。需建立科學的質量技術保證體系,采用先進技術和設備,提高房產面積測繪技術水平,采用標準的房產面積測繪數據格式,嚴格遵守國家和地方的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等,并對其提供的房產面積測繪成果承擔相應的責任。
房產面積測繪從業人員應當保證測繪成果的完整、準確,不得違規測繪、弄虛作假。努力提高業務素質、加強職業道德建設,遵紀守法,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房產面積實測繪成果經測繪委托人驗收合格并經房產面積測繪業務主管部門審核備案后,應在房屋售樓處、相應樓房處予以公示,接受購房者監督。房產面積測繪機構和房屋建設單位承擔房產面積測繪成果的解釋、查詢和答疑工作。
房產面積測繪委托人、房屋購買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對房產面積測繪成果有異議的,可以委托國家認定的房產面積測繪成果鑒定機構鑒定。
本指導意見適用于蘭州市主城區(含高新開發區、經濟開發區、九州開發區),皋蘭縣、榆中縣、永登縣、紅古區可參照本指導意見執行。
本指導意見由蘭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本指導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